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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是什么意思(套路贷是什么意思?)

KTV免费预定 2022年12月03日 14:47:33 9
套路贷是什么意思(套路贷是什么意思?)摘要: 本文目录一览:1、套路贷是什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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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套路贷是什么

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

“套路贷”的实质是一个披着民间借贷外衣行诈骗之实的骗局。“套路贷”已具备知识型犯罪的雏形,甚至有个别法律从业人员成为作案人的共谋或“军师”,给予其专业的“法律指导”,提升“虚假诉讼”的胜诉率,获取高额犯罪所得。

“套路贷”在本质上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借款本金和利息不受法律保护。高利贷体现了双方意思自治,借款行为本身及一定幅度内的利息是受法律保护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即高利贷本金及法定利息受法律保护,超过法定的高额利息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扩展资料:

“套路贷”具有以下特点:

一、制造民间借贷假象。被告人对外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招揽生意,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并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各种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及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

二、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刻意造成被害人已经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

三、单方面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被害人立即偿还“虚高借款”。

四、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被害人无力支付的情况下,被告人介绍其他假冒的“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或者“扮演”其他公司与被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

五、软硬兼施“索债”,或者提起虚假诉讼,通过胜诉判决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

参考资料来源:东方网—上海高院揭秘“套路贷”五大“套路”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套路贷

套路贷的五个特征分别是什么

“套路贷”犯罪的基本特征:

一,制造民间借贷的假象。被告人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招揽业务,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以“违约金”“定金”等各种名目,诱骗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

二是制造银行跑路痕迹,故意制造被害人已获得合同借款全部的假象。

三是单方面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要求被害人立即偿还“虚高借款”。

四是恶意提高贷款额度。被害人无力支付时,被告人介绍其他假冒“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或“耍”其他公司与被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以“平衡账户”,进一步增加借款金额。

五是软硬兼施“索债”,或提起虚假诉讼,通过胜诉判决达到侵吞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

拓展资料:

1.套路贷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民间借贷为名,诱导或强迫被害人签订“借款”或变相“借款”、“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以虚假增加借款金额、恶意制造违约、随意认定违约、销毁、隐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总称。

2.对于“套路贷”共同犯罪,有证据证明三人以上形成相对严密、固定的犯罪组织,有预谋、有计划地实施“套路贷”犯罪并已形成犯罪团伙的,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 “套路贷”的本质是打着民间借贷幌子的诈骗。“套路贷”已经有了知识型犯罪的雏形,甚至有一些法律从业者成为了犯罪人的帮凶或“军事老师”,给予他们专业的“法律指导”,提高了“虚假诉讼”的成功率,获得了高额的犯罪收益。

什么才算是套路贷

套路贷指的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者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等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

“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什么是套路贷

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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